記者昨天從市人大常委會瞭解到,《<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將廢止“30日內報送”的申請時限,並擬於今年8月1日起實施。這是市人大首次根據市民來信建議對政府規章進行了審查,並最終促成修改。
  跳油庫救人
  申請見義勇為“超時”遭拒
  2007年10月,身為軍人的李樹行冒著生命危險跳入油庫,輓救了兩名群眾的生命。但由於種種原因,直到當年11月中旬才被所在部隊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因為超過《<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的30日申報時限,李樹行在申請認定時遭到了民政部門的拒絕。
  李樹行認為,官方授予的“見義勇為”稱號是對自己行為的認可,卻因錯過申請時限就被拒授,這對見義勇為者無疑是很不尊重的,不利於鼓勵更多的見義勇為行為出現。
  去年年底,李樹行向北京市人大“寄送”了建議對相關辦法規定進行審查的一封信,反映自己的問題,並建議對見義勇為條例實施辦法所規定的申報時限進行審查。
  2013年11月15日,市人大常委會收到信件後,根據《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規定,組織對見義勇為條例實施辦法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審查工作召開了立法和業務主管部門工作協調會,並組織了專家論證。
  市人大建議
  市政府修改相關條款
  市人大常委會表示,制定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條例,是為了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30個工作日”申請時限雖然是行政機關為履行審查職責所作的時效規定,但是從見義勇為人員和行政管理部門雙方權利義務的角度看,這一規定更有利於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管理職責,而不利於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沒有充分體現立法精神和實質。
  據介紹,從目前全國已出台見義勇為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省區市情況看,有三分之一的省區市沒有規定時限,其他規定時限的省區市從60日至兩年不等,本市《實施辦法》的規定是最短的。從體現立法本意來說,過短的申請時限明顯不利於對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
  參與備案審查工作會議的專家也表示,如果從實操層面保留“30個工作日”的申請期限,也應該對於特事特例另行規定,但為保證公平正義,建議修改這一條文。
  綜合這些意見,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提出了審查意見:取消申報時限,便於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獎勵和保護。建議市政府對《實施辦法》中相關條款提出的“30個工作日內”的規定予以廢止。
  6月10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實施辦法>的決定(草案)》,廢止了反映見義勇為情況或者申請確定見義勇為應當在行為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的規定,同時對其他若干條款也進行了修改完善。
  根據修改草案,決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施辦法》修改後,適用於施行之後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
  追問1
  何為備案審查?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副主任向建華介紹,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是地方人大7項重要監督形式中的一種,為此市人大常委會在2011年成立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公室。
  所謂備案審查,即市政府、區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規範性文件先要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然後常委會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公民個人提出的審查要求或審查建議,對備案的文件進行審查,最後對於不符合審查標準的文件要依法糾正。
  追問2
  備案審查有何作用?
  向建華稱,常委會可以通過備案審查,發現並糾正規範性文件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問題,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同時通過辦理公民提出的審查建議,為公民向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有序表達訴求開闢一個新的制度性渠道,也為市人大常委會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提供一個具體有效的工作手段。
  追問3
  如何提出審查建議?
  據瞭解,“公民建議、人大審查”已成為一項制度性安排和常態化工作,今後公民可隨時向人大提出審查建議。
  市人大相關負責人介紹,公民向人大提出審查建議要符合兩個條件:首先針對的是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政府規章、決定、命令,以及區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發佈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其次公民認為政府的“紅頭文件”與上位法相抵觸,才可以提出審查建議。公民遞交書面審查建議後,市人大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公室將進行登記和初步審查,如果內容符合要求將按職責分工轉給相關的專委會,最終形成審查意見提交給市政府,整個過程會向提建議人反饋。
  京華時報記者孫乾
(原標題:見義勇為條例廢除申請時限)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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